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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8 16: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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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俊:

你未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位于苍城镇新村村委会右侧西面1号的地块搭建钢构棚建设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乡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于2024621日对你作出限期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苍府罚决字〔2024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苍府罚决字〔20242号),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联系单位:苍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0-282277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苍府罚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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