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开 平 市 监 察 局

基本情况
内设机构
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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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根据粤办发[2001]6号及《印发关于开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开平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开发[2001]30号)和《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三定"工作的意见》(开机编[2001]69号)文件精神,中共开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机关、开平市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主要职责


  纪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市委和江门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江门市纪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所属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所属镇(办事处)党的组织和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和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本市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规章。

  (六)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所属镇(办事处)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八)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所属镇(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所属镇(办事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干部以及市直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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