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 社 会 事 务 办 服 务 指 南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在镇城乡居民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经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定后报市民政局 批准,实行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并额补助,补助费由民政办每月发放一次。保障经费分别由镇 和市两级财政负责。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通过集中供养和分 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落实五保供养标准,供养标准随着当 地人平收入提高而提高。供养费用由镇统筹解决。

  三、救灾救济服务
  认真执行国家救灾经济工作方针,做好灾前防范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调查核产和上报灾情,及时、 准确地发放救济款物,组织受灾群众进行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有效地渡过难关,不能出现非正常现象。 及时发放冬令救济物资,帮助缺衣少被的困难群众渡过寒冬。

  四、优待抚恤服务
  按规定每年兑现义务兵家属、烈属、病帮军人家属、在乡孤家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的优待金; 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帮军人家属进行定期定量抚恤;对在乡孤老复员军人、有困难的老复员军人、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伤残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五、双拥服务
  落实双拥领导小组机构,研究和制订以拥工作计划,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组织群众广泛深入地 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发动民兵和青年学生为优抚对象做好事活动。

  六、退伍安置服务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做好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开好欢迎会、座谈会和劳动 致富经验交流会;及时做好家访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伍军人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扶持退伍军人 劳动致富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七、殡葬管理服务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地、 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废除丧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丧主 提供服务。

  八、婚姻登记服务
  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所属单位发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须经所属镇级以上的婚姻登记机关加具意见,并携带户口部、身份证、二寸结婚相片二张;亲自到来申请办理手续。
  2、男或女一方申请涉外婚姻和申请往镇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亲自持所属单位《婚姻状况》证明书,亲自携带户口部、身份证到来办理手续。
  3、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的,凭所属单位证明书及本人申请书、户口部、身份证、结婚证,男女双方到来申请办理手续。
  4、办理各类证明的,均凭所属单位证明及身份证,按规办理。
  5、国内公民结婚登记费每对9.00元;国内公民离婚手续费每对9.00元;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9.00元(开平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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