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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开平城区这些地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23-01-20 11:30:14
来源:中共开平市委市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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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间

1.在三埠街道簕石路31号、长沙街道八一河清村村前1号各设置一个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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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三埠街道簕石路31号(三埠街道下溪村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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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长沙街道八一河清村村前1号(满天星楼盘北面)

2.市民朋友可以在2023年1月21日(除夕)19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7日(正月初六)期间每日的19时至23时,到上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3.城区共有11个有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可自行前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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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上述指定区域和燃放时间外,开平市城区范围及城市桥梁(详见附件1)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开平市非城区范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1.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6)商城、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田圃、草原、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2.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有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详见附件2)购买,请勿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个人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分级标准详见附件3)。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

(一)不得在深夜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他人休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烟花爆竹燃放完后要及时清理余火残片和垃圾杂物,请勿在现场逗留,及时离开。

(七)燃放点停车请按规定有序停放,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引导。

(八)为了您的身体健康,请勿购买燃放点周边无食品安全保障的食物及饮品。

四、我市全域全天候禁止燃放孔明灯。

五、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进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请市民朋友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遵守咳嗽礼仪、不随地吐痰,如果已经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核酸检测或新冠抗原检测阳性,请不要前往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六、有关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有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结束。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1、开平市城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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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2、开平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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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3、烟花爆竹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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