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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05 22:13:5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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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佛山市农业局,省属国有林场(局):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我省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和《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定[2003]17号)的精神,现将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二、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局反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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