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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3-11-05 22:26:1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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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林木种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国家林业局决定,2003年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全面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本年度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特此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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