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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节选)
发布日期:2007-12-24 16:17:0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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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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