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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4 11:30:00
来源:营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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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为了切实做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落实国家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早期林地林木非规范流转遗留的历史问题,更好地适应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际需要,巩固扩大林权改革成果,引导和推动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实现我省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目前林业工作实际,《通知》提出了具体贯彻实施《办法》的措施并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以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知》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森林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

(八)《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发〔2015〕28号)

(九)《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林〔2015〕12号)

(十)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和<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林〔2011〕1号)

三、《通知》的制定程序

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林业厅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完成了征求全省林业系统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以及通过省林业厅公众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的征求意见工作,经征求各方意见后,我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省林业厅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说明

由于早期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遗留的问题较为普遍,需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新形势对流转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林权及流转管理基础薄弱,目前基层管理不到位,亟待进一步加强流转监督管理工作。《通知》主要是强调做好流转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职责,统一建立流转合同备案制度,明确流转权属转移不动产登记,对《办法》中相关规定条款作细化和补充明确,统一明确流转各种方式概念含义,以便贯彻落实到位。《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强调各地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向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及社会投资经营者宣传讲清有关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林地林木流转经营的基本秩序,切实维护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办法》中规定和实际中涉及的主要政策作一些细化补充,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贯彻实施。包括:严格流入方资格条件、规范流转交易、引导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探索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是建立林地流转合同备案与流转情况统计制度,明确规定对流转权属转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四是妥善处置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历史问题。对《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根据有无林地流转合同、协议,规定了处置原则对由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合理协商妥善处理。

五是明晰流转方式的概念含义。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办法》所称的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各种流转方式用语的概念含义进行明确界定。

五、其他事项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转载自广东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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