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欢迎进入开平生态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林业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开平市林业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消防)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6:55:08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开平市林业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消防)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林场、孔雀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局各股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中共开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平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22年)>的通知》(开机编〔2022〕3号)和“三定”方案,制定了我局安全生产(消防)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一、基本内容

我局负责指导林业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区除外)林业基层单位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具体工作由我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和森林防火股负责,局办公室协办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权力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印发开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开府办〔2010〕69号)《中共开平市委办公室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平市林业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开办发〔2019〕37号) 第二项 第十条 指导国有林场及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全市林业系统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四)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及市安委办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消防安全权力

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全市林业系统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四)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及市消安委办部署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开平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1日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