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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7-30 09:38
    来源: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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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市民: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消除治安隐患,有效净化我市社会治安环境,请广大出租屋主(托管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报送工作。

    一、报送方式

    (一)粤省事报送(可申报流动人口、符合标准地址的出租屋)。点击进入“粤省事”小程序---点击“服务”---点击“户政(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录入出租屋、租客相关信息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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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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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邑微警报送(只可申报流动人口)。微信关注公众号“江门公安邑微警”--点击“常办业务”选择更多服务---户政点击“更多”----点击“流动人口登记”,录入相关信息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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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东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平台报送(只有电脑版)。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登录账户”--微信扫一扫“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二维码--进入“特色创新”选择“特色便民服务”一栏--点击“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选择“房屋信息”或者“居住人员信息”,录入出租屋、租客信息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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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到公安机关窗口报送

    1.属三埠城区的,视房屋所在区域,分别到潭江、新昌、港口派出所窗口办理;其他镇的,到当地镇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2.所需材料

    (1)屋主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

    (2)如果是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与屋主的关系证明;

    (3)填写《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4)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5)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租住人员(即租客)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工作单位、入住时间、房号);

    (7)房屋现场照片。

    请广大出租屋主(托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报送工作,否则,要负下列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摘抄)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摘抄)

    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公安局

    2021年7月30日



    解读:开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宣传股

    咨询方式:0750-238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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