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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4 11:01
    来源:开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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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教办2018109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全面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开教〔201817号)和省市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文件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公示、安全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亮证办学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开展培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亮证办学必须在201811月底以前完成(格式参考附件1)。

    二、规范资格

    (一)各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必须在201811月底以前完成(格式参考附件2)。

    (二)规范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备案与公示

    在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超前超标培训和虚假宣传,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不得出现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初高衔接、名师班、金牌班等字样。按照以上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在201811月底前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市教育局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以后,每隔三个月重新备案一次,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格式参考附件3)。

    三、规范收费备案与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在显眼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未设立收费公示牌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01811月底前完成(格式参考附件4)。

    四、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宣传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发布,各培训机构要在201811前将招生简章、广告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格式参考附件5)。

    五、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办学基本要求

    (一)安全保卫

    1设置好前台,培训时段前台有不间断工作人员。

    2聘请专兼职安保人员,并着保安服装,佩戴武装带等器械,在前台或培训场地主入口值守;安保人员要禁止人员随意进出,有询问、登记和通报,做好人员来访登记。

    3配置必要的安保器材:防护盾牌1块,钢叉1支,橡胶警棍1支,防割手套1副,辣椒水1支,防刺背心1件,钢盔1个,强光手电1支。

    4安装好监控,监控能覆盖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走廊、楼道、各层电梯口)等公共部位,并在前台区域安装显示屏,图像清晰;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前台人员及机构负责人能熟练操作。

    5机构法人与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如有教学点,法人和教学点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教学点负责人与教学点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管理人员(人员材料放置前台,随时备查)。

    2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上有规范的检查记录)。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无堵塞、封闭或占用现象。

    4门窗、阳台部位确需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

    6内部隔墙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7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内容、应急演练方案、活动照片等材料放置前台,随时备查)

    8教职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清楚自身组织学生疏散职责;

    9无私拉乱接电线或未穿管入槽保护现象;

    10无违规使用明火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现象;

    11无电动助力车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及室内停放及充电现象。

    (三)食品安全

    1供餐模式规范:自建食堂的,必须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外购快餐的,必须至有配送餐资质的配送餐企业采购快餐;机构内开设小卖部或小超市,必须持《食品经营许可证》。

    2自建食堂的,必须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上墙;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有食堂自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并建立自查台账;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规范操作并登记台账。

    3严格按照“明厨亮灶”的要求使用设施设备,做好“阳光厨房”建设和视频设备维护。

    4饮水机定期消毒,并登记消毒台账,确保饮用水的质量。

    (四)培训场地房屋建筑安全

    1梁柱无变形、开裂现象,无私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现象。

    2楼顶无渗漏,地面无裂缝。内、外墙墙体无倾斜、开裂、脱落等现象。

    3张贴或安装的物品、门窗等牢固,无松动、摇晃、开裂等现象。

    4楼梯、栏杆、阳台无破损、断裂、腐烂等现象;楼梯扶手、阳台栏杆等高度符合有关规定。

    (五)培训场所投保公众责任险。

    六、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前台设置基本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需在办学场所主出入口设置前台,前台区域应具有一定的空间,用于接待、信息公示、安保等;前台桌子高度一般不超过前台人员就坐时的肩膀高度。

    (二)在前台显著位置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公示下列信息:

    1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均需原件。

    2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办学基本标准(A3纸大小或30*42大小)。

    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培训时间、退费办法(A3纸大小或30*42大小)。

    4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派出所联系电话,开平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

    《办学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需公布在最前面,其余公示顺序可根据前台区域大小作适当调整,但信息必须集中公示在同一区域,不得零散分布(样式参考附件1)。

    (三)在前台位置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公示栏”,公示下列信息:

    1学校聘任的所有专兼职教师、招生、咨询、卫生、安保等所有人员信息。

    2公示教职工照片(着正装、至少半身照)、姓名、岗位(XX年级或xx班、学科,专兼职)、单个教职工公示信息不小于9*15,可以采用插卡方式,便于调整。

    3党员教职工请增加政治面貌一栏。

    (四)在培训场所的主出入口设立“安保人员岗位”,放有来访人员登记表,安保器械要有序摆放在安保岗位旁边,要求便于随时取用。

    (五)前台区域安装监控显示屏,集中显示监控视频。

    (六)前台区域需完整、有序存放下列材料,便于随时取阅。

    1教职工台账资料,包括:教职工登记表、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学历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台账资料与实际使用、网上备案相一致。

    2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3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协议。

    4机构开展的应急演练方案及活动照片。

    5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名单及资质证明。

    6机构的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7培训使用的培训教材、培训资料、参训学员信息等。

    上述材料分7个资料盒或袋有序存放,并在资料盒或袋封面标注存放内容。

    (七)办学场所内所有教职工必须佩戴工作证件(格式参考附件6)。

    注:工作岗位如果是教师填写“XX(学科、年级等)教师”,如果是管理或后勤人员填写“校长、XX主管、安保员、保洁员”等岗位名称,“机构全称、照片(着正装、免冠)、姓名、工作岗位、发证时间”五项为必备内容。

    (八)前台区域需配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

    各培训机构填好开平市学科知识类培训备案表(附件3)、开平市培训机构收费公示表(附件4)、开平市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附件5)后,于201811月底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命名格式为XXXX培训中心备案资料),纸质文档请送市教育局职成办。

    联系电话:2227631,邮箱:zcb2227631@126.com


    附件:1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 ;  

    2、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公示栏;

    3、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事项备案表;

    4、开平市培训机构收费公示表;

    5、开平市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6、开平市培训机构工作证。。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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