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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应知应会(三)
    发布日期:2020-03-25 10:03
    来源: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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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我们为大家讲解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划分。

    这次我们讲解减免、延缴、缓缴的关系。


    首先,我们回顾下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延缴、缓缴的规定: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粤府〔2020〕12号文和粤人社函〔2020〕24号文的规定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可与延缓政策和缓缴政策叠加使用。




    一、阶段性减免

          【关键词】用人单位无需申请

          政策依据为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减半征收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收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执行时间已明确,执行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由社保费征收部门划分类型并按相应的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二、延缴

          【关键词】延期缴费无需申请

          政策依据为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粤府〔2020〕12号、粤人社函〔2020〕24号。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无法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


    三、缓缴

      【关键词】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政策依据为《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人社厅发〔2020〕18号文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举个例子】

      假设疫情在5月份解除,某大型企业在2月至4月享受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后的应缴额及5月份的应缴额,可延到8月份缴纳。但该企业因各种原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在7月份申请缓缴,经批准,8月至12月可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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