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案情】
尹某于2004年2月28日至2012年8月1日在蓬江区某运输队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不需要考勤,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并签收,某运输队也没有为尹某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保费。尹某多次向某运输队提出要求单位为其参保未果,尹某认为某运输队没有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严重违反劳动法,于2012年9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某运输队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运输队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尹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某运输队一直没有为尹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费,所以尹某与运输队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运输队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非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算。
【人社部门提醒】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缴纳社保费,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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