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省社保局《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68号)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所有险种经办过程一律不得发生现金(或现金支票)收支业务。因此,为规范社保基金收支结算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在办理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退款时,请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社会保障卡,我局将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收支结算业务。
相关新闻: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