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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2021年度流域面积50km²以下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现场勘测并结合市辖区河流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开平市完成了4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河流划界范围:新海河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14公里;百合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13.82公里;西坑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12.06公里;四九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11.31公里。
二、划界标准
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标准:(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划界标准,参考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了开平市4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图,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市水利局实名查阅。
四、河湖管理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湖管理单位:各属地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五、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水利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开平市水利局(地址:开平市升平路50号)河湖管理股
联系人:唐辉明
联系电话:0750-2212712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kaipinghezhangban@163.com
附件:开平市4条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图(新海河涌、百合河、西坑水、四九河).zip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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