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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
撰写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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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
撰写时间:2020-01-2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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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2019〕151号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pdf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内容,其中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照料服务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定义。《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要求。《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2018年《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特困人员护理最低标准,细化特困人员护理的评估办理程序、服务提供方式等要求。《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公布了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护理服务配套政策。

  二、主要依据和目标任务

  出台《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

  目标任务是规范江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包含“能力评估”、“照料护理标准”、“服务提供方式”、“住院期间护理”、“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6项指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评估结论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标准是: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失能。

  (二)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初次和复核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如住院),可申请复核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理能力类别。

  (三)评估主体和流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基础评估、(初步评估)审核、(最终评估)审批三个阶段。基础评估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辖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逐一入户进行基础评估。审核(初步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镇街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审核意见。审批(最终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对镇(街)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估材料按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估的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核实情况,作出最终评估结论,由县级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审批意见。

  (四)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档,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五)服务提供方式: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包括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以及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到具备条件的公办(包括公建民营,下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分散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和所有特困人员的住院陪护,在特困人员自愿或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先选择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有条件的,可探索向具备专业资质、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也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村(居)委会、邻里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机构(除在公办包括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外,下同)或个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特困人员或监护人认为受托机构或个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不达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更换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方。受托机构或个人无能力提供住院期间护理的,可申请临时纳入集中供养,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

  (六)护理费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主要用于充实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满足机构入住特困人员需求。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可通过社会化发放,转账到照料护理服务登记的服务提供方账户,原则上不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账户。

  四、适用对象

  (一)能力评估和服务管理方: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服务提供方:公办医疗机构和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机构、亲友、村(居)委会、邻里等。

  (三)服务对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主要成效

  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