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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撰写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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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撰写时间:2019-06-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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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开府布〔2019〕96号

KPFG2019002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江办发〔20188)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船舶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打桩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二、划定区域:开平市建成区(附图红线范围内)。

三、禁用标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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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咨询电话:0750-2297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