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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开环改[2020]39号-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撰写时间:2020-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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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开环改[2020]39号-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撰写时间:2020-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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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开环改〔2020〕39号

  当事人: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15264019T

  法定代表人:周如叙

  住所:开平市苍城镇工业大道环城西路2号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气筒采样口(处理后)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0-05]007B号)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气筒采样口(处理后)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600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0-05]007B号)、烟气现场采样监测原始记录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