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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开环改[2020]42号-开平市狮山林场松香厂责令改正决定书
撰写时间:2020-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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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开环改[2020]42号-开平市狮山林场松香厂责令改正决定书
撰写时间:2020-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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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开环改〔2020〕42号

  当事人:开平市狮山林场松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7674257XT

  投资人:何中明

  住所:开平市赤水镇狮山林场场部5号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松香、松节油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松香、松节油加工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三、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厂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厂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