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开环罚〔2020〕72号
当事人:开平市狮山林场松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7674257XT
投资人:何中明
住所:开平市赤水镇狮山林场场部5号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松香、松节油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与申辩》,表示要求听证。你厂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不予举行听证。我局对你厂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开环罚听告〔2020〕42号)、2020年9月29日《送达回证》、你厂2020年10月28日提交的《陈述与申辩》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门分行、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