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开平市大沙河水库水域组织露营等户外活动的公告
各旅行社、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户外运动爱好者:
开平市大沙河水库位于开平市西北部,是一座重要的水利工程。同时大沙河水库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担负着供应开平市近50万人民的生活用水。库区内“严禁下水”和“保护饮用水源”的警示牌随处可见,但目前一些游客和户外运动爱好者无视水库周边的警示牌和水库工作人员的劝阻,擅自驾车闯入大沙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露营、划船和戏水,给库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遗留的垃圾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为保障大沙河水库的正常运作和饮用水源的安全,严禁任何旅行社、户外运动团队和个人进入该区域进行户外活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规定,在大沙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露营、烧烤、游泳、划船、钓鱼、非法捕鱼;
将生活污水往水库内排放和倾倒;
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和规模养殖;
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使用一次性购物袋;
乱扔废旧电池和医疗垃圾等;
如擅自违反,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或相关污染水源的现象请及时劝阻或拨打12345举报电话。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人人有责!遵守法规,齐心协力,改善水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保障安全!
开平市公安局、开平市水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