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开平市镇级财政管理
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开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日


开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强镇富民”的战略决策,促进镇级经济发展,根据中央、省分税制及有关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由200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原镇级(含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财政管理体制。经调整后的镇级财政管理新体制继续按照“核定收支、分级管理,超收分成、增支自负”的基本原则实行。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与上级财政管理体制以及有关的改革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市与镇的事权、财权和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形成镇级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相应同步增长的“水涨船高”机制,调动镇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与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与我市财力的实际相适应。

  2、结合上级有关改革的要求,并适当兼顾各镇原体制既得利益,重新核定各镇一般预算收支基数。

  3、坚持“公平、合理”的财政分配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证镇级政府机关正常运作的基本需要,协调各镇之间的经济发展,缩小分配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4、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对各镇实行“超基数收入分成、增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5、各项计算力求规范简化,便于管理,易于操作。

  6、 暂不建立镇级国库,继续由市国库代办结算。

  二、市、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划分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政权机关运转、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和协调地区发展所需的支出,以及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全市公共事业发展的支出。具体包括:市级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一些不宜列入镇级政府支出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作专项拨款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支出,环境保护、教育费附加支出等)。

  镇级财政主要承担本镇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和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镇级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费、镇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市、镇税收征管范围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对属于我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在分别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所在地域划分税收征管范围的基础上,按税种对市、镇财政收入进行划分。

  (一)市、镇税收征管范围归属的划分

  1、国有、集体企业按市、镇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其中:各镇食品站、粮管所、房产所、供电所等沿用历史习惯划分);

  2、私营企业、个体业户按经营所在地域划分;

  3、原有涉外企业按1996年底既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1997年1月1日后新开办的涉外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无行政隶属关系的,按经营所在地域划分。

  4、原有市属企业及其派生的下属企业转制后,不论改为何种所有制,该企业仍属于市级税收征管范围;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新办的企业,均属于市级税收征管范围。

  5、对于各镇异地招商引资所办企业以及在市和镇共同投资的工业集中点(开发区)内所办企业等,所产生的市库税收收入,其分成办法按市委、市政府适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划分

  1、市、镇固定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市属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

  (2)镇级固定收入:属于镇级征管范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

  2、中央、省和市、镇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我市分享25%,其中,属镇征管范围的为镇级财政收入。

  (2)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中央与我市分享比例:2002年为5:5;2003年为6:4。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现未定。

  (3)个人所得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含集体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中央、省和我市分享比例:2002年为5:2:3;2003年为6:2:2;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现未定。我市分享部分中,属镇级征管范围的为镇级财政收入。

  (4)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省分享40%;我市分享60%,其中,属镇级征管范围的为镇级财政收入。

  四、一般预算收入、支出基数及上解、补助基数的核定

  (一)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的核定。

  (1)工商税收收入基数按各镇2001和2002两年市库实际收入(其中:所得税收入按2003年分享20%口径折算)的平均数核定。

  (2)农业税收入按2002年税费改革下达任务数核定。

  (二)一般预算支出基数的核定。以2002年各镇一般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情况为基本依据,在镇级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经费上划市财政的基础上,按照划分的镇级一般预算支出范围、现行各类人员经费标准以及2002年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在编人数,重新核定各镇支出基数。其中: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镇级卫生院和广播电视站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2003年起,各镇卫生院、广播电视站经费相应上划市财政负担,不再计入各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要求的精神,由2003年起,各镇中小学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统一管理上收到市级,相应地:

  (1)各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属于国家、省规定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不再计入各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

  (2)各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属于我市自定的奖励性项目(如“工效挂钩奖”等),仍由各镇财政负担。

  3、按2002年12月统发工资人数,将镇级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含中小学教职工)的“工效挂钩奖”列入各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

  4、农业税征收经费以及农业税社会照顾和灾歉减免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各镇当年实际入库数的10%计提(其中:5%为征收经费、5%为社会照顾和灾歉减免款),并按农业税收入基数的10%列入各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

  (三)不再核定各镇税收返还基数。由于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经费支出已上划市财政,各镇支出基数均小于收入基数,为便于管理,简化结算,避免各镇体制上解和税收返还的重复操作,税收返还基数不再下达到镇级财政。

  (四)上解基数及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基数的核定。

  1、按照重新核定的各镇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与一般预算支出基数相抵后的差额核定各镇的定额上解基数。省和江门市核定我市的原体制上解任务,统一由市财政负担,不另行分摊给镇。

  2、镇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0%部分)和优抚对象优待金支出(80%部分)仍由各镇负担,并由市民政、财政部门相应核定各镇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基数。

  五、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为适当平衡镇之间财政分配的差距,继续按地区分类定率,对各镇工商税收市库收入实行“超基数收入分成”的办法。以各镇2001和2002两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中的工商税收收入平均数核定基数,对于每年各镇工商税收市库收入超过基数部分,由市与镇实行定率分成。对各镇的分类和各类的分成比例是:

  第一类:市分成70%、 镇分成30%的有四个镇:

  三埠、长沙、沙冈、水口;

  第二类:市分成60%、 镇分成40%的有二个镇:

  月山、苍城;

  第三类:市分成50%、 镇分成50%的有三个镇:

  百合、龙胜、沙塘;

  第四类:市分成40%、 镇分成60%的有五个镇:

  赤坎、马冈、塘口、蚬冈、赤水;

  第五类:市分成10%、 镇分成90%的有四个镇:

  金鸡、大沙、水井、东山。

  六、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各镇政府和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库管理条例,不得截留、转移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收入。

  (二)各镇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收支、分级管理,超收分成、增支自负”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认真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要量入为出,不得搞“赤字预算”;要量力而行,努力增收节支,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三)各镇政府、财政部门要顾全大局,凡上级政府指定项目、指定用途或要求镇配套一定资金的补助项目,要服从上级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或特定政策目标的需要。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央、省分税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无法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镇,由市财政按其不完成任务的差额相应扣减该镇可用财力。同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镇的有关奖励办法,按市委、市政府适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随“三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原征解办法不变,不再由市财政直接分成给各镇。教育费附加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上级外,其余全部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三)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由市财政按年度实际入库数的5%提取征收经费,其余全额返还镇财政。

  (四)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收入提取的有关征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农业税社会照顾和灾歉减免由市财政视当年各镇灾歉情况安排。

  (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的精神,各镇“五保”、治安、水利、村民委员会干部报酬等方面税费改革支出缺口,由各镇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增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增收、工商税收超收分成增收以及镇、村其他方面收入中消化解决。

  (六)税务部门征收经费,根据(粤府[2001]118号)文件精神以及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按各镇市库工商税收收入超基数分成数的6%计提税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给税务部门使用。

  (七)属于镇级财政收入范围的工商税收,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先征后返还”、“政策性减免税退库”要求,以及税务部门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和“稽查经费”等支出,相应地由镇级财政负担。

  (八)镇级中小学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卫生院、广播电视站上划市管理前属于各镇财政负担的应拨未拨经费,上划后一律仍按原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九)在本财政管理体制实施过程中,若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并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财政收支变动,除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各镇的上缴或补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