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开平市科学技术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开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加速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平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首创、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专利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三条 我市科学技术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开平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等奖: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五千元;
三等奖: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三千元。
第五条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申报前一年实现新增上缴税额达500万元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十万元。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状授予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授予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重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为5人。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9人。填报时,应按贡献的大小排序。
第九条 科学技术授奖证书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市科技发展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开平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评价、验收等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制或推广应用总结报告;
(四)测试分析报告;
(五)其它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附上的、能反映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所起作用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属下的组织和公民向其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镇、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公民向所在镇、办事处申报。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办事处分别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合格的,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报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累总后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第十四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颁发的《开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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