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平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开平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农民和乡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开平市农村卫生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管理”是指充分发挥镇卫生院在技术管理上的优势和主导作用,对村级卫生站实行全面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市、镇两级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各负责辖区内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镇两级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机构分两级:镇级称卫生院,村级称卫生站。
第六条 坚持集体办医,实行一村一站,对居住分散达500人以上的自然村,可另设一卫生室作为补充。镇卫生院所在服务半径在1公里以内的,不得设站。
第七条 镇、村两级卫生组织是当地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是直接为当地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投资发展建设。
(一)房屋:村卫生站的医疗用房,原则上由村委会解决。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卫生站做到三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分开;
(二)设备:必须具备诊断床、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高压消毒锅、消毒缸、污物桶、有盖方盘、紫外线消毒灯、冷藏包、一般外科处置药械、中西药品柜、资料柜、健康宣传版面、诊断桌等基本医疗设备。
(三)药品:村卫生站应具备常用药品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中成药、中草药。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八条 卫生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必须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站工作人员按村人员的1-2‰配备。聘用的乡医必须获得乡医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从事护理工作者必须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四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职责和任务: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一体办”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和业务指导,负责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
(一)结合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预防保健规划、工作计划。对其行政、业务、药品、财务、人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组织完成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提出的各项医疗卫生防病任务。对村卫生站实行目标管理,做好考核、监督和总结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卫生站的管理帐目,对药品、仪器、设备、物品和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农村基层各项医疗和预防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要求统计上报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级卫生组织的任务和职责:
(一)村卫生站要建立健全各项医疗、防保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村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保健和急危重病以及疑难杂症的应诊处置、转诊及社区康复工作。
(四)进行妇幼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本村村民、学校的健康知识、卫生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七)积极开展争创甲级卫生站活动。
(八)积极推行和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做好病人就诊、减免及有关资料统计整理归档工作。
(九)完成卫生统计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为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镇要建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卫管会),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协调“一体化”管理方面的事宜。制定修改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卫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一体办”),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
第十二条 卫生站在行政、业务上均受辖区卫生院领导,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有关专业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农村基层卫生进行宏观领导,市卫生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基层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总结。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管理设置
村卫生站是一个独立法人医疗机构,其设置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卫生院同意,上报市卫生局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
村卫生站全部工作人员由卫生院提名报请卫生局进行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
农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年终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
(一)防保工作:村卫生站要有专人负责防保工作,按时完成各项防保工作任务,各类统计资料完整规范。
(二)医疗工作: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村卫生站的医务人员要做到24小时应诊,诊疗有记录,取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正规填写由卫生行政部门印刷的门诊日志及各类帐、表、卡、册等。
(三)业务培训: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建立业务档案,定期进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药品管理
(一)镇卫生院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卫生站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等,应定期向镇卫生院报批计划,统一由镇卫生院调拨供应,卫生站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进药。
(二)卫生站要有专人管药,药品管理帐目要清晰,做到日统计、月盘查、药帐相符。
(三)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统一药品价格,公开各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以免增加群众负担。
第十九条 经济管理
(一)村卫生站实行规范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
(二)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审计。
(三)村卫生站挂号费、出诊费、注射费、诊疗费、处理费等“五费”收入总额上缴10%作为镇和市二级卫管会的管理费和业务培训费。半年收费一次。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作出优异成绩的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连续三年受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乡村医生,在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乡村医生聘任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医疗事故者。
(二)无故脱岗半月以上者。
(三)服务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者。
(四)拒绝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或不愿承担社会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者。
(五)私自购药和买卖假药者。
(六)擅自抬高收费价格者。
(七)私设药柜,无证行医者。
(八)贪污、受贿、弄虚作假、有经济问题者。
(九)开具假证明者。
(十)违反《开平市卫生站工作守则及技术操作常规》者。
第二十二条 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站站长必须独立承担卫生站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开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