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5日开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7条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开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梅国华同志辞去开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届时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