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 号
现将《开平市村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
市 长
施昭平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开平市村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村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镇域范围内从事圩镇规划、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镇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村镇规划管理,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五)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大,污染严重的项目;
(七)保护有价值的名胜古迹、革命历史遗迹和民间传统建筑;
(八)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当地居民对村镇规划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避免主观片面性。
第四条 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进行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农村执行“一书一证”制度。
第五条 开平市建设局是开平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宏观指导,指导编制、修订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检查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规划、建筑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镇区、集市圩场、管理区(中心村)、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管理区协助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内的村庄、集市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镇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即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
村镇规划必须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也可在上级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项目的控制性、修编性详细规划,由各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建设局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各项村镇规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市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 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镇域图纸(现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和文字资料(规划文本、经批准的规划纲要、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建设规划的成果包括图纸(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和文字资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具体建设要点和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合理利用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按规定指标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注重景观、立面的设计,体现侨乡特色。
第十五条 需保留代表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以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并确定其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镇区总体规划的使用功能,服从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小区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凡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拆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市建设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进行建设的,应先向镇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按审批程序申请审批。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及小区建设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办理使用土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上地使用证和建筑图纸,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由各镇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现场放线,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并经各镇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广湛公路水口至赤坎路段其两侧各250米纵深按市的有关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有关建设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主要过境公路及各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镇区重要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须经市建设局或由市建设局委托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广湛公路和各镇公路两侧的建设,由市交通局定期会同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公路、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检查,严格制止和处理违章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如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的变更、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文化教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广湛公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镇规划区重要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再由建设局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镇成片农民建房用地必须做好小区详细规划,并报市建设局审批,农民在经批准的自留建房用地内建设住宅的,分别由各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上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作违法建筑处理。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该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经检查确认属违反规划和本规定进行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镇区(规划区)及镇主要集市、圩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15%。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2年4月22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规划 村镇建设 规定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2年3月22日印发(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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