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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埠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17 15:11: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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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三埠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办事处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三埠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工作,通过网站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三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内部事务信息;

(五)三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提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及申请提交的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党政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内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八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党政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办事处不予公开。办事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15个工作日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交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内容,将该申请转交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办理人员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办理人员办理结束后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对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一是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是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五是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办事处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六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办理人员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办理人员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登记注册等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办公室按照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经审查,办事处无权更改的,由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办公室或者办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3、违反保密规定的;

4、违法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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