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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4 19:5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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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开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第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鼓励扶持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发展,提升利用外资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参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扶持对象

  经审批符合国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的新办项目;我市现有外资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成功引入外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本市各级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含新引进项目的投资者,下同)。

  二、鼓励扶持措施

  (一)土地出让扶持奖励。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文件精神,对投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万美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9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企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前三年年平均税收达15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扶持奖励。

享受土地出让扶持奖励的项目,可同时享受新办企业扶持奖励或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优惠。

  (二)新办企业扶持奖励。参照《开平市促进镇级工业集中区发展暂行办法》(开府办〔2011〕45号),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6万美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的外资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缴纳“三税”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按前3年50%、后2年30%的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奖励。

  (三)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参照《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对我市现有外资企业,单次增资注册资本达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对企业每个申报年度缴纳“三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库留成部分同比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三税”新增入市库留成部分,按前三年60%、后两年40%的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为60万元人民币。

  (四)招商引资奖励。对凡成功引入我市的,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对其引入单位或个人给付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为该引入项目正式投产后,以项目投产产生应交“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金之年起为起算点,按其三年内实际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2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同一引商单位或个人引进多个项目,分别计算。

  (五)特殊项目扶持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高税收及影响力大的大型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待遇。

  三、项目入资、建设时限

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入资期限完成入资,其建设时限从项目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至项目投产日止计算:投资总额15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建设时间最长为2年;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或重大项目建设时间最长为3年;落户翠山湖产业转移园区的项目,按照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准入条件设置的项目建设期限执行。如超过项目建设时限或不按期完成入资的则不符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条件。

  四、优惠扶持申请办理

  由市招商局按《开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受理申请。

  五、资金兑付

土地出让扶持奖励,由项目所属地单位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新办企业扶持奖励、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及招商引资奖励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分别由市财政局或翠山湖管委会兑付,奖金按年度结算。

地属各镇、办事处的项目,按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和镇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地属翠山湖新区的项目,奖金由翠山湖管委会兑付;

属异地招商的项目,奖金按我市异地招商税收分成办法由引进项目所属镇、办事处和翠山湖管委会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六、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扶持补助资金,如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土地扶持奖励或项目扶持奖励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七、附则

  (一)本办法分别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开平市促进镇级工业集中区发展暂行办法》和《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及我市其他同类财政扶持奖励;

  (三)本办法扶持项目不含农业、房地产项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优惠扶持政策申报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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