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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条件
发布日期:2015-09-08 09:2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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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条件

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应当先申请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特殊情况下未申请而怀孕的,应当补办手续,凡未经审批而再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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