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朋友们: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坚决遏制耕地撂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告知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坚决禁止耕地撂荒
1. 明确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将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强化补贴约束: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对耕地撂荒1年以上的农户,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完成复耕复种后,再按程序重新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3. 落实流转代耕: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按规定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交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经镇村动员仍不复耕的,由村集体或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收益归实际耕种者所有。对撂荒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收回耕地经营权。
二、规范种植用途,坚守良田粮用原则
1. 优先保障粮食生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将有限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种植水稻、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建房等行为。
2. 合理规划种植范围: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菜、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遵循“良田粮用”要求,规范耕地种植品类与用途,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确保耕地资源专地专用、高效利用。
3. 压实违规种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违反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积极主动参与,多措并举推进复耕
1. 因地制宜盘活撂荒资源:各村组主动扛起复耕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土地的特点和缺陷,有针对性开展地力改善推动耕地复耕,对确无人耕种的撂荒地,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托管、流转、集体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让闲置耕地重新焕发生产活力。
2. 拓宽复耕参与渠道:农户可自行复耕复种自家撂荒地,抢抓农时开展农业生产;也可将撂荒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种植;还可参与镇村组织的代耕代种活动,共享农业生产收益,切实保障土地资源有效利用。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守护百合镇每一寸耕地,离不开全体农户的共同参与,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与耕种责任,抢抓春耕农时积极投身复耕复种,让闲置耕地重焕生机、发挥应有价值,让我们携手守护耕地资源、筑牢粮食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推动百合镇农业提质增效、乡村全面振兴,共绘农业丰收、乡村和美的美好图景!
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明确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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