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城镇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13 13:18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正确购买烟花爆竹制品

(一)正确选择购买地点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店购买,正确识别其中许可范围、发证机关、有效期等关键信息,查看合格证明并索要购买凭证。

 

(二)正确识别产品信息

应选购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燃放说明、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产品类别和产品级别、含药量、保质期等基本信息齐全的产品,其中产品类别和产品级别应选择“个人燃放类”产品和标注为“C级”(或“D级”)的产品,请勿购买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正确使用安全产品

应选购安装有绿色安全引火线的烟花爆竹产品,并确认其安装牢固且长度不短于3cm。应选购贴有合格证标签、流向标识码的产品。

 

二、本镇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便民燃放点

圩镇苍江一河两岸西堤南门桥至省道S274入口段(高压线下、烟花爆竹零售店门前范围以及东堤全线除外)。

三、全镇范围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四)商城、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田圃、草原、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燃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

(一)不得在深夜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他人休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烟花爆竹燃放完后要及时清理余火残片和垃圾杂物,请勿在现场逗留,及时离开;

(七)根据燃放需要适量购买烟花爆竹,避免在家中大量存放。

六、有关处罚举报规定事项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请向当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方式: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380288、2215337(无证经营)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附件:苍城镇烟花爆竹便民燃放点示意图

开平市苍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苍城镇烟花爆竹便民燃放点示意图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