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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8 15: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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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近期,我市正在集中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现将近段时间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开平市塘口镇某经营部非法经营“环保油”。202210月,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进行核查,发现该经营部仓库存放醇基液体燃料(甲醇,约7吨)。

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位于新会区双水镇的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非法生产氨水的行为。912日晚,江门市、新会区两级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场地内有一辆运输液氨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正在进行卸载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有关生产装置进行了查封。

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7月以来使用擅自液氨生产氨水,违法所得约145万元。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根据群众举报,蓬江区棠下镇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927日晚,江门市、蓬江区两级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批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存放有各类型不饱和聚酯树脂300余桶。

经过调查,该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执法部门对其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科普小知识

【危险作业罪】

2020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了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以上情形,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对有关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储存、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以及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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