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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3-12-02 00:06:00
来源: 开平赤坎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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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7081616/2016-00080公开责任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2016-05-06关键词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开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适时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在开平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设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或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ipi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市政府层面的主动公开信息和市政府办公室的主动公开信息。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开平市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及领导分工;市政府工作机构等信息。  

(二)规章规定

  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办)名义发布或者市政府(办)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文件,市政府其他重要决策、决定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市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在开平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设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或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ipi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开平市人民政府、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详见《目录》)。

  1.公开的方式。本机关主要是通过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iping.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时30分-12时,14时30时-17时30分(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光华路市府大院市府办人秘股。

  联系电话:0750-2212231,传真号码:0750-2290999

  邮政编码:529300

  电子邮箱:shifuban@kaiping.gov.cn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aipi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择“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及属下各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投诉电话:0750-2212231;办公地址:开平市光华路市府大院市府办;邮政编码:529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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