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开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赤坎古镇项目房屋征收未签约业主关步云等60户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公告。公告载体包括《人民法院报》、《香港商报》、《南方日报》、《澳门日报》、《江门日报》等报刊和开平市人民政府网等,赤坎圩镇内的公告栏和涉征收范围内也张贴了公告。
当日上午,赤坎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石溪、永坚以及树溪三个村委会书记和村干部的共同见证下,分成三组将《开平市人民政府赤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过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给60户涉征业主,一个上午完成全部送达工作。
赤坎圩镇文物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于2017年10月15日届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开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对关步云等60户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什么?
广东省南日律师事务所的林广清律师提到四个法律要点。第一,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具备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因此,这个补偿决定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被征收人负有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30天搬迁期限进行搬迁的义务。第三,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那么开平市人民政府将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第四,即使是被征收人发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不会暂停执行该补偿决定。
对此,开平市人民政府也做好了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对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例如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材料、征收补偿方案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评估的材料。包括文件、照片、录像的视频以及新闻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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