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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5 11: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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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http://www.kaiping.gov.cn/cshgwh/xxgk/zwgk/tzgg/content/post_2494412.html


  江门翠山湖高新区各企业:

  《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申请扶持奖励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翠山湖管委会反映。  



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创新产出,围绕把翠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集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为一体的国家一流高新区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 科技创新提升行动和人才引进提质行动,优化完善重大科研平台布局,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为规范相关的扶持、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注册地在翠山湖高新区,且满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9〕 24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孵化企业指的是在翠山湖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运营机构提供的场所注册  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其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翠山湖高新区的孵化场地内。

  第三条 对自2020年起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包括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2020年起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省级众创空间(包括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国际众创空间 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翠山湖高新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度成功引进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创业团队且在孵化器或众创空 间提供的创业场所注册公司并运营的,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资金扶持。

  第五条  孵化企业在2021-2023年期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江门市级和广东省级相关奖项的,一次性给予所获奖金10% 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孵化企业在2021-2023年期间本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以上的,给予本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25%资金奖励。

  第三章  工业企业小升规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的新升规企业指的注册地在翠山湖高新区,经开平市统计局核定的2021-2023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 及2021年、2022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继续保持规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  2021-2023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2021-2022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继续保持规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江门翠山湖高新区,2021-2023年期间按照开平科工商务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询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 为高企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注册地在翠山湖 高新区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园区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 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 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建设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 4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扶持。

  第十六条 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建设经费扶持。

  第十七条  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经费扶持;已按照本办法获得经费扶持后,再次通过本办法中其他科研平台认定且扶持标准高于已获得扶持额度的,可申请扶持经费差额。已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的申请单位,不得就同级别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章  上市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上市企业是指在注册地和主营业务税收缴纳地在翠山湖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科创板上市交易。其中主板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60开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中小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码以002开头的板块;创业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码300开头的板块;科创板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88开头的板块。

  第十九条  对实现境内主板(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 IPO 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实现境内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 奖励4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 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实现境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 IPO 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上交所科创板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向上交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并取得上交所受理函的,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章  总部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江门市鼓励 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19〕33号)的规定,经江门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总部企业注册地在翠山湖高新区内,并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翠山湖高新区,不改变在翠山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认定奖和落户奖。

  (一)认定奖。翠山湖高新区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 的,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本条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落户奖。开平外企业新设立或迁入翠山湖高新区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综合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领军企业奖励。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后,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 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的,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科研院所(检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科研院所指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中心等单位在翠山湖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区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按“一事一策”,办公场地(土地)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科研院所在翠山湖新区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用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与江门启动资金补贴之和不超过1亿),且扶持资金不超过科研院所建设资金的50%。

  第二十九条  科研院所建成后投入运营的,通过考核评估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人才引进、仪器设备或公共服务奖励。

  第九章  跨境电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扶持的跨境电商指的是注册地在翠山湖高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快件分拣清关中心。主要经营个人物品(快件)进出口清关、跨境电子商务快件B2C进出口清关、B2B2C进口保税清关以及邮政EMS快递等业务,并提供关检联办“单一窗口”、 申报汇总的跨境电商快件报关、清关、进出口结汇退税、进出口物流等多功能通关服务的平台。

  第三十一条  扶持跨境电商租金和管理费用。跨境电商运营单位租赁翠山湖高新区内的场地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本年度进出口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合计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扶持经费。

  第三十二条  扶持跨境电商通关物流费用。对通过江门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录入,并在翠山湖高新区分拣清关中心通关,且纳入翠山湖高新区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的货物,本年度 出口金额5亿以上10亿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50万扶持经费;本年度出口金额10亿以上100亿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100万扶持经费;本年度出口金额100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200万扶持经费。本条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章  专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指在注册地在江门翠山湖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机关单位,或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扶持奖励范围包含普惠性专利奖励,国家、广东省知识产 权项目嘉奖。

  第三十四条 普惠性专利奖励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0 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0元)。 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5件。各级奖励资助总额不超过奖励资助对象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二)获得港澳地区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0 元。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5件。

  ( 三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的:

  1. 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申请 PCT 专利,且在PCT申请国标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一次性资助奖励3000元,个人每件一次性资助奖励1000元。

  2.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申请的 PCT 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奖励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奖励5000元;同一 PCT 专利申请只能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奖励。

  第三十五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配套奖励经费

  (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

  (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3万元。

  (三)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 经费1万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经费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

  (二)获国家专利银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3万元。

  (三)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银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2万元。

  (四)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 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1万元。

  (五)获广东省发明人奖的,每人 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0.5 万元。

  第十一章 人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二)与翠山湖高新区内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三十八条  给予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奖励:本科生1000元 /人,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博士后:10000元/人。

  第三十九条 对在职攻读本专业或本工作领域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学历)后继续留在翠山湖原企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和8000 元奖励。

  第四十条 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留在翠山湖高新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留在翠山湖高新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 的在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十一条  提交申请。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附件1要求填写申请表,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翠山湖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 审查评审。由翠山湖管委会和市人才办、市科工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企业或个人逐一考核评审。

  第四十三条 核定上报。联合评审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加具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按资金支付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翠山湖管委会根据审批意见向企业或个人发放相关资金。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领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翠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或上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附件1: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审核申报表.doc

附件2: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清单.xlsx


咨询部门:翠山湖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0750-288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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