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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六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29 15:56:3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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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内事务例行公开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规定,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对事关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可按规定向党外公开。为推进我街道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完善街道党工委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街道党工委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特制定街道党工委党内事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街道党工委重要决策、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重大项目执行、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街道党工委思想建设情况。

(四)街道党工委班子建设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听取、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

二、公开范围和形式

(一)党内公开。对涉及党内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实行党内公开,主要包括街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整改情况;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落实党内监督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及落实情况;处理违纪党员情况;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评价情况等10个方面的情况。主要通过召开党内会议、下发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公开。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全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街道领导机构、党组织设置、换届选举情况;班子成员的分工、工作职责情况;街道党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街道领导挂钩联系党建工作联系点情况;街道党建工作规划、党工委任期目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党工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党组织、党工委 “创先争优”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组织为民办实事的事项及进展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信访工作情况等15个方面的情况。主要通过公开栏公布、下发文件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三)特定公开。对特定事项应直接向反映对象公开,主要包括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等3个方面的情况。主要通过会议、情况通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反映对象通报。

三、公开时限

(一)定期公开。适用于一个时期内党工委的决策、重大事项和阶段性工作。

(二)长期公开。适用于党的路线、方针和规章制度等。

(三)随时公开。适用于涉及全街大局、群众利益、干部任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和工作。

四、资料归档

党务公开的资料管理与归档工作由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归档。对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党员群众的评议情况、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等都要整理成文字材料和电子档案,并归档保存。

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街道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组织办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的其他党务信息(例行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向组织办提出申请,填写《长沙街道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组织办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党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组织办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组织办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组织办认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党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街道或同一工作部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组织办可以不重复答复。

(6)组织办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党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组织办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级党组织公开或者该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党务信息公开党组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答复的时限。

组织办收到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街道党务公开办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组织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限内。

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长委字[2011]22号文)的要求,党工委须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为规范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产生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和聘任期限。

1、产生的范围。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由党员群众代表组成。

2、基本条件。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三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四是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具有政治责任心;五是没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数量。党工委须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7名。

4、产生的程序。党务公开监督员须通过党工委推荐、研究同意、颁发聘书等程序确定。

5、聘任期限。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要求:

1、对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2、对街道党工委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3、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长沙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街道党工委党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向党工委汇总反馈。

3、出席街道纪工委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听取情况通报。

第五条  对积极参与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务公开监督员,给予表扬奖励。

长沙街道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我街道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根据《长沙街道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长委字 [2011]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各党组织。

第三条  全街道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由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的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党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党组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贯彻上级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情况;党组织任期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为民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实和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2、思想建设方面:年度党建工作安排,中心组学习计划、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部署及落实情况等。

3、组织建设方面:领导班子分工、工作职责、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情况;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干部选拔、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核奖惩情况;发展党员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4、作风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5、制度建设方面: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情况等。

6、其他事项:本单位、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且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二)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是否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2、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

3、是否对党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并进行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和意见收集处理反馈。

(三)宣传工作和载体建设。

1、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

2、是否根据党务公开内容采取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保证内容及时更新;

3、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群众意见记录、落实与反馈记录等各种公开资料、档案是否完备;

(四)检查监督和公开实效。

1、是否发挥了组织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

2、对群众意见、反映、投诉是否做到了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及时公开;

3、是否按工作程序、时限、步骤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完善,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等长效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等次,由考核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采用年度考核方式,于年末进行考核,由街道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视其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长沙街道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长沙街道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全街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纪工委、组织办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街道党工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三)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第四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执行。

长沙街道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扩大党务公开,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遵循依法、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实施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容与途径

第四条  通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开平市委、开平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三)全街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全街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七)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通报形式:

(一)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内容。

(二)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三)其它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三章  时限和要求

第六条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每个季度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七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党政办承担街道党工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街道纪工委承担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组织办搞好党内情况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通报。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全街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纪工委应加强对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通报而没有通报或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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