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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普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04 17:04: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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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工伤死亡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到长沙街道办申请调解,称其公司的一名雇员余某(泥水匠)17日上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被送院救治,于次日早上5时病情突然加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应由社保基金依法赔偿,公司在没有办理申请工伤死亡和征得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支付员工工伤赔偿。死者余某的家属希望尽快妥善处理好余某的后事,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标准马上支付余某的相关赔偿款,双方就上述赔偿问题争执不休。

【调查与处理】

  长沙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广东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调解申请后,马上联系并会见死者家属,详细了解案件详情和纠纷焦点,说服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由于死者方请求工伤赔偿权利人中有个别因年迈行动不便、患有疾病等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给此次调解带来了一道难题。为尽快调处该纠纷,长沙街道办巧用互联网云技术,通过死者家属与其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让个别未到调解现场的赔偿权利人在村委会亲自完成授权手续,并将相关证明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

  长沙街道办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理清雇主和雇员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双方依法向保险人、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赔偿。在没有获得保险人、社保部门批复支付工伤赔偿款之前,用人单位泰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该考虑先于垫支部分款项,用于死者家属安置和处理善后事务。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泰和公司先行垫支人民币15万元给死者家属先处理死者后事,并尽快依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赔偿事宜。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宗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死亡赔偿纠纷,在长沙街道办的及时、热情、周到的调处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为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提供了人性化的关怀,提升了他们对政府的认可度。案件处理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送来锦旗以示感激,对长沙街道办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公仆精神给与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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