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开府布〔2023〕28号 因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开府征决字〔2023〕1号,详见附件一),决定对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指引等规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沙路77号、79号、81号、83号、85号等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件二)。共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52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403.9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3736.35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约667.60平方米;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面积约11479.54平方米。 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房屋征收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时间、签约、搬迁、过渡期限: 1.实施时间:自开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2.签约期限:1个月,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3.搬迁期限:1个月,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一并作出搬迁期限。 4.过渡期限:选择安置区产权调换的,临迁过渡期为24个月。 六、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三),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提交意见、集中签约地点:长沙街道南岛片区网格管理驿站。 八、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如期搬迁。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将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征收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屋,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租赁合同已经属于法定的终止情形,由被征收人(业主或房屋代管人等)与房屋承租人依租赁协议或《民法典》等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协议结束租赁关系。 附件:1.开府征决字〔2023〕1号(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pdf 2.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3.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幕沙路77-85号周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