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开长罚告〔2026〕011号 关锐鹏: 经调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宝堤东路20号201房主体南侧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门廊(面积:23.19平方米)及东侧加建铁棚(面积61.51平方米)。以上事实有1.开平市自然资源局《违法建设定性函》(编号:〔2024〕第013号);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图片证据》;4.《现场勘验笔录》;5.《违法建(构)筑物测绘报告(GDZX20260831001)》6.户口簿和房产证复印资料;7、《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你的违法情节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自行拆除加建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门廊(面积:23.19平方米)及东侧加建的铁棚(面积61.51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开长罚告〔2026〕0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50-2235563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街道良园路33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长沙街道办事处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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