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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史上最大力度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正式出台!
发布日期:2022-05-20 17:19: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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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出台《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二十三条具体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文旅产业的扶持力度,该扶持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3 年。

政策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平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平市投资开发旅游及有关产业,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18〕27 号)、《江门市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0 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策扶持范围及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四上”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或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限人才优惠政策)等。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馆住宿、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类项目或经开平市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文旅项目组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来源:开平市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单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特色精品民宿开发、新兴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演艺业态发 展、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盘活农村闲置资源、“首店经济”发展、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市场营销推广、旅游人才建设等方面。成立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按《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引导和激励 作用。

加大旅游项目要素保障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列入省 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二)鼓励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镇(街)、村闲置的 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整合,用于旅游配 套设施建设。

(三)旅游项目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变更后,为旅游企业的各类证照办理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建立报批报建绿色通道。为高效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由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开平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生 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针对旅游产业项目报批 报建的沟通机制与绿色通道。

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运用延期还本付息、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加大对文旅项目资金支持。发挥 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 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品种和服务,为文旅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贷 款提供担保。

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一)社会资本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新增重点旅游项目, 在项目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扶持。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列入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经核准或备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其中新建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旅游项目,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核, 正式运营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 3% 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限额为 300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 元。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重点旅游项目,对其按规定报建并竣工验收,且正式运营的接待设施项目,对已验收建筑范围内的床位和餐位,按照每配备 1 间客房和 2 个餐位给予 5000 元 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为 3000 万元:

1.建筑总面积达 100000 平方米以上;

2.总床位(按一张床计算)数量不少于 1000 个,且客房数量不少于 400 间,总餐位数量不少于 2000 个;

3.项目必须完成消防验收;

4.全额缴纳相关建筑工程税;

5.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

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扶持旅游企业创建品牌

(一)新增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8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500 万元、 30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对新增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四)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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