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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农村危破空置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0-06
来源:开平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开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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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

农村危破空置房的通告

为全面清除蚊虫孳生地,消除农村危破空置房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基孔肯雅热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决定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危破空置房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拆除范围

(一)经鉴定属于D级的危破房屋;

(二)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管护的危破房屋;

(三)各类长期闲置废弃的畜禽圈舍;

(四)长期闲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旧厂房、简易搭建、附属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残垣断壁、破旧围墙、厕所等。

二、处置方式

按照“应拆尽拆、宜修则修”的原则,对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危破空置房,应拆尽拆;对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危破空置房,宅基地产权人需于2025年10月15日前,凭相关宅基地证件到所属村(居)委会确认登记,并自行清理宅基地内各类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危破空置房进行维修或拆除。

三、清理拆除时间

(一)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危破空置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居)委会立即组织清理拆除。

(二)对其他危破空置房,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的危房由权属人自行拆除,并自行清理宅基地内各类垃圾杂物和地上附着物。2025年10月15日起,权属人逾期不自行清理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一组织清理或拆除。

四、保护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的,保持原有的产权关系不变;对未确权的,以农村危破空置房拆除档案资料为依据,由农户申领镇、村(居)加盖公章的土地权属证明,作为原有危破空置房宅基地归属权益和享受国家政策的证明。拆后土地,权属人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可依法盘活再利用。

五、加强责任追究

对因应拆未拆的危破空置房及建(构)筑物坍塌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原房主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依法对原房主进行处罚,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建美丽家园!

特此通告。

开平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0月6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六条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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