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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六”不准
发布日期:2023-07-03 18:43: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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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准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用具。如需拆、改(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供气单位同意。

(2) 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3) 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住人。

(4) 不准在燃气管道是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5) 不准私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6) 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抹在燃气开关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该处漏气,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通知燃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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