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安排
(一)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
1.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网上申请材料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
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
(二)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
1.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网上申请材料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3.市科技局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十)2023年、2024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三、常见可享受优惠 (一)认定补贴 1.初次认定补助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2.重新认定补助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 3.整体迁移补助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获得“揭榜挂帅”竞争性立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多于2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税率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微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最优政策申报享受。 2.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项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高新企业同时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工业母机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四)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1)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2)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 1.技术开发合同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同一开发转让主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时间 (一)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算,有效期3年; 2.自证书颁发年度起享受优惠。 · 例: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有效期三年。A企业可自2025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是2025、2026和2027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 1.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 接上例:2028年A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28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8年度汇缴享受15%优惠税率;如2028年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