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江门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18〕152号)和《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府函〔2018〕117号)要求,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全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上报至市环保局确定整治方式,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明确不符合升级改造的企业进行关停取缔、整合搬迁。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整治清单。结合开平市“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清单(第三批),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二)开展集中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未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加强排污监管,依法报开平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加强信息收集。设立专门举报热线2555270,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处罚力度,增强震慑力。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20日前)。各村委会要尽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于9月10日前报镇城环局。镇城环局汇总审核报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1日—2019年9月25日)。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任务清单进行整改,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市下达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镇城环局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确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9月25日—12月31日)。整治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10月2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上报至开平市环保局。要不断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组织环保巡查人员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
(二)严格履行职责。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镇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及时联系市职能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考核。将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村(居)年终考核指标。辖区内存在散乱污企业,及时上报,并配合镇城环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村(居),报镇党委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辖区内排查不到位,发现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上报又不配合镇环保部门积极处理的村(居),将报镇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并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