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工作,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行为,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平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是经金鸡镇人民政府确定、聘任,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金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熟悉本区域内的社情民意及有关基本情况,并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工作;
(三)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挥;
(四)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推荐;
(二)金鸡镇人民政府对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选并聘任,发放工作证。每个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聘1名协管员,可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
(三)协管员聘期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向群众宣传科学合理饮食,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增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意识;
(二)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情况进行摸底造册,熟悉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分布情况;
(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鸡镇食安办做好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以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向蚬冈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七)协助落实农村聚餐登记备案制度,对本辖区100人以上集体聚餐及时上报金鸡镇食安办,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工作;
(八)积极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等培训;
(九)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通风报信,泄漏有碍食品药品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从事或参与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可能有碍公务或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不履行协管员职责;
(三)两年内累计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
(四)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在原社区居委会任职;
(五)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第七条 蚬冈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金鸡镇食安办负责对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根据考核成绩发放绩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