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开平市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持续生效
防火形势极为严峻
防火工作刻不容缓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市民、有关单位及个人务必
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一旦违反下列规定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要罚款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检查或逾期未整改隐患要罚款
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将受重罚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并处罚款:
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实弹演习、爆破将面临高额罚款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常见违规行为也将受相应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经营单位和个人未设置防火标志、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新建项目、造林种草未配套防灭火设施,或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六、传播火灾虚假信息,将依法处罚
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造成火灾须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八、构成治安或刑事犯罪将追责
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政府及工作人员失职将受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
(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六)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
(七)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防火规定
不携带火种进山,不在林区用火
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