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要内容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城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分工;下属单位;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及职能。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包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3、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依据文件、行政执法的执行方面的文件。
4、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有关本单位业务的办事流程、业务表格等文件。
5、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信息简报
主要包括:本单位政务信息、党务信息。
7、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公开的方式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是通过“开平市委市政府公众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1.开平市委市政府公众网
开平市委市政府公众网(网址:http://www.kaiping.gov.cn/)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 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机构”、“部门文件”、“政务动态”、“行政执法”、“办事指南”、“部门预决算”和“其他”共10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概况”、“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内设机构”五个信息子类,“行政执法”划分为“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两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通知公告”和“公众参与”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 信息搜索:设有全部、正文、名称、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开平市人和东路16号3幢 联系电话:0750-2269388,传真号码:0750-2269388 邮政编码:529300
(二)提出申请
向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正确填写《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 当面提交
请前往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楼办公室申请。
地址:开平市人和东路16号3幢,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 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开平市委市政府公众网”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 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0-226938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