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683N/2022-0026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名称: 行政许可典型案例——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文号: 无编号 发布日期: 2022-12-0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行政许可典型案例——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案情概要】

  开平市A公司,因需在开平市经营代理记账业务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向开平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经审查,开平市财政局发现A公司报送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并于第一时间与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还需补充完善的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再次上传修改完善的材料,经开平市财政局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开平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6日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办理许可证业务。开平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出具《开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开平市A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电子版)》。

  案例评析

  1、随着行政审批环节不断优化,审批时限大幅压缩,审批材料精简,审批流程更加便捷,为会计服务行业的环境和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大激发了会计服务行业市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优化营商环境。

  2、通过推广网上业务办理,节省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降低审批成本,实现了“零跑动”,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政务办事效率,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案例启示

  开平市财政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落实推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落实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上办。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使用国家垂直业务系统——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财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财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网上即可查询审批结果。

  2.减时间。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其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现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大幅减少了办理时限,从而提高审批效率,提升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

  3.减材料。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材料清单,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提交资料由原来的6份精简到4份。

  4.零跑动。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原来申请人需要现场递交资料、领取证书至少跑两次。为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减少申请人到办事现场次数,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现在已减少为零次跑动。

  【法律适用(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联系方式  主办:江门开平市财政局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发布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