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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2539M/2024-00050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03
名称: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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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大沙镇大沙圩、夹水圩有关单位和住户: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大沙镇污水治理步伐,根据《关于开征月山镇、赤水镇、沙塘镇、龙胜镇、金鸡镇、马冈镇、塘口镇、百合镇、蚬冈镇、大沙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开发改〔2020〕129号),决定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沙镇大沙圩、夹水圩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分类

根据用水性质,征收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四、计征水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五、征收办法

污水处理费由大沙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平市全域供水有限公司(开平市榄坑自来水有限公司)每月随水费足额代征。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动态调整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




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联系方式  主办:江门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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