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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798W/2023-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3-13
名称: 致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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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3-03-13  浏览次数:-

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

你们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提醒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务必主动到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登录“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具体网址:http://121.33.200.107:16004/mini-owner/a/login;或到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咨询电话:0750-2213914。

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2023年3月25日起,我市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有可能被立案查处。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3日

一、什么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11日修正。根据规定,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具备哪些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是否收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主办: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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